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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泳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
遼寧省泳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泳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抽查、遼寧省內縣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本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企業生產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附則。 2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2.2產品種類 日常運動穿用的泳裝分為針織和機織兩大類,根據款式可分為分體式、連體式、泳褲。本次抽查不包含三歲及以下嬰幼兒穿著的泳衣產品。 3企業泳裝產品生產規模劃分(主要針對生產企業) 根據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相關管理辦法,確定企業規模。 4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 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GB 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 GB/T 5296.4《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 GB/T 29862《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 FZ/T 73013《針織泳裝》 FZ/T 81021《機織泳裝》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5抽樣 5.1抽樣型號或規格 應根據產品的銷售單元(件/條/套)抽取相同款式(貨/款號)、相同花型和相同顏色的同一批次的產品。 5.2抽樣基數、抽樣數量 5.2.1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經銷企業合格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隨機抽樣工具選擇撲克牌或骰子,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5.2.2抽樣基數 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5.2.3抽樣數量 結合泳裝產品的特點和檢測項目測試需求,抽樣數量詳見表2。 表2 抽樣數量
5.2.4抽樣時應注意的問題 5.2.4.1應由抽樣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抽取,不得由企業自行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其保質期應滿足檢驗及異議處理時間要求。 5.2.4.2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認真核實營業執照等被抽查企業的相關信息,確認企業不存在不得抽樣的情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得抽樣: (1)被抽查企業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所列產品的; (2)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不用于銷售的; (3)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4)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5)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6)企業提供上級市場監管部門6個月內該種產品的監督抽查抽樣單或者合格檢驗報告的。 5.3樣品處置 檢驗樣品及備用樣品應分別封樣,抽取的樣品(連同其原包裝和使用說明)用清潔的包裝袋(箱)密封包裝后加貼封條封樣。包裝的方式應能防止樣品在運送過程中損壞或被污染,封樣的方式應能有效防止未經授權的拆封。封樣單上應有被抽查企業和抽樣人員的簽名,注明抽樣日期,并確認封樣單牢固。備用樣品封存于受檢單位。 抽樣人員將封存的樣品,帶回或寄送至抽樣機構。抽樣機構及時將抽查樣品及抽樣單等相關文書按時間節點要求寄往承檢機構。樣品在保存及運輸過程中應妥善保管,做好防潮、防霉、防蛀措施,保持樣品狀態良好。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并填寫樣品接收表(注:當封條若破損,樣品有可能被調換或損壞時,或樣品與抽查樣品不一致時,立即與抽樣單位聯系,確認原因,同時上報任務委托單位取消該樣品的抽查工作)。對檢驗樣品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待檢。 5.4抽樣單 應按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的抽樣單填寫,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泳裝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5.5其他要求 可對抽樣的關鍵過程留下影像資料。在進入企業、取樣、雙方簽字確認等環節時,影像資料要能清晰記錄企業名稱、營業執照名稱、被抽樣的產品、抽樣狀態、抽樣人員和企業陪同人員等。 5.6樣品獲取方式 監督抽查所需的樣品要在受檢單位以購買方式獲取。 6檢驗要求 6.1檢驗項目 表3檢驗項目
注:表3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6.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7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8異議處理 對被判定為不合格企業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8.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8.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細則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復檢項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進行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9附則 本細則編寫單位: 中聯品檢(北京)檢驗技術有限公司(暨國家生態及功能紡織品服裝質量檢驗檢測中心/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 本細則由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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